Page 171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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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立法构建
个领域,但归根结底是网络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在最顶层的规划中,将数据产
业归至本源,可以从根本上考虑其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减少日后本末倒置、舍本
逐末的风险。
上述宏观职能设计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网信部门兼具数据产业的发展职
能与监管职能,且以发展职能为主。二是网信部门的职能局限于宏观监管,具体
的监管职责由其他部门履行。三是在进行顶层设计之时,网信部门切忌闭门造车,
应当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其他领域的政府部门、数据产业从业专家的相关意见,
酌情听取数据主体的建议。网信部门虽是理论与实践的第一层转化者,但并非高
高在上、脱离实际的。
(三)明确微观监管主导机构
在微观监管层面,为落实“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改善“九龙治
水”机构布局,应当以各层级大数据管理局为主要监管机构,履行对数据产业微
观的、具体的监管职能。数据处理行为的监管是其监管职能的一部分。其余各部
门与大数据管理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领域的数据监管工作。
需要释明的地方有四:一是大数据管理局和与其合作共治的部门为同一行政
级别。如山东省大数据管理局与山东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是平等,不存
在上下级之分。二是各部门与大数据管理局相互配合,体现在资源共享、共商共
治等方面。此外,仅在大数据的微观监管方面与大数据管理局相互配合,其余各
方面照旧。三是大数据管理局以外的各部门对数据监管没有行政权力。当遇到与
数据监管相关事项时,需要咨询大数据管理局的意见,必要时将其转交于后者处
理。当发布与数据监管有关的规章、指南等文件时,需要由大数据管理局牵头,
其余各部门联合发布。四是大数据管理局同样肩负发展职能与监管职能,但是以
监管职能为主。监管机构之复合型职能安排的原因,在于受到全社会以及整个网
络、数据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影响。长期以来,促进产业有序发展一直是中国
各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行业对监管机构的诉求也不仅仅局限于监管职能,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某一产业的发展前景依赖于政府相关监管机构的支持和鼓励。
在此种情况下,监管机构的单一型职能设定不适合中国现有国情。当然,监管职
能和发展职能的分离是大势所趋。但在目前阶段,此种分离还为时尚早。
此种“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特征有二:一是在监管机构职责上,
网信部门统筹兼顾,其他职能部门按领域协助推进。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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