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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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学体系中也相应地产生宪法学、
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同时,随着社会生活发展变
化而引起的法律体系变化的内容,也将成为法学体系研究的对象。其次,法学体
系为健全和发展法律体系提供必要的指引和理论准备。法学体系的研究结果,有
利于从理论上发现法律体系的缺陷和问题,并引导法律体系科学地丰富和完善。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
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
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
于同一法系。由此可见,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历史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而法律体系只能是由一国现行的国内法组合而成的整体,既不是跨历史的,也不
是跨国度的。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论证的含义
法律论证理论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其主张讨
论应通过论证而不是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及至近现代,此种思想在大陆法系
国家得以传承和延续,直到近四五十年才重新得到欧美法学界重视并逐渐成为法
学研究中较为显著的话题。法律论证理论的复兴,从法学角度而言,是因为既有
的传统三段论推理无法穷尽法学层面的所有问题,需要法律论证理论来弥补其缺
失,在实务层面则是因为法律实践部门的推动。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
于 1973 年发布的一项关于法律续造的决议中强调,所有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
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而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法官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
均取决于理性的法律论证的可能性。
“法律论证”作为一个概念,在中外法学界已经被学者广泛使用,但是基于
不同的理论传统和思想资源,对该术语存有不同理解。欧美众多法学家就此展开
了激烈辩论,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哈贝马斯和佩策尼克等的理性对话或论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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