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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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功能的整体性是指通过部门法而构成的法律体系,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要
能够发挥相互连接、相互支持、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形式的整体性
只是一种外在的整体性,要使此种外在的整体性发挥出实际的、内在的价值,必
须以其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作用为标准来衡量。建立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就
是要通过它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整体性调控。实现通过法律以控制社会的功能。
可以说,法律体系之功能的整体性乃是其形式整体性的价值外烁。只有通过对法
律之遵守和运用的实践,此种功能的整体性才能得以实现,法律体系才能从形式
的整体体系外化为实践的整体体系。
(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法律体系的这一属性是与前述它的整体性之间紧密相关的。甚至在一定意义
上可以说整体性所讲的就是统一性。但这里将统一性单独列出来,并不是要存心
搞同义反复,而是想进一步说明:它们两者之间还具有不同之处。
在不同文化模式和不同政治结构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会发现:在有些国家只
有一套法律体系,有些国家却有多套法律体系。例如,在联邦制国家,国内往往
会存在完全不同的多套法律体系。即使在当代中国,也存在着“一国四法域”的
现实情形。在一套法律体系下,毫无疑问所要维持的是一种相同的、单一的法律
体系的整体性,但是在存在多套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区域,每一种具有形式整体性
的法律体系都在维持和它相关的整体性法律秩序。因此就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整体
性。可以说,存在多少个法律体系,就有多少个和这些法律体系相关的整体性的
法律形式、法律效力和法律功能。
那么,当某一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之间也出现了冲突时,如何维持法律
体系的统一性?这就需要借助自然法理念。在西方世界,自然法是一种源远流长
的法律观念,但究竟什么是自然法人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里我们选取两
则中外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界定:霍尔巴赫指出:“正是理性给了人类以名叫自
然法的法则,因为自然法是由我们的本性决定的,来自我们的本质,来自使我们
留恋生命的爱,来自我们保存生命的意愿,来自我们所怀有的体验一切有益事物
和愉快事物的无法遏止的欲望,也来自我们对一切不愉快事物或有害事物的憎恨
心”:“但愿人们不要说,自然法不是某人制定和颁布的。自然法简单、明了,
是大地上一切居民都能懂得的。任何人只要能强行克制住自己的情欲,深思长
想,极力弄清自己对同类的责任是什么,他就会发现,组成为人类的一切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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