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39
第一章 概述
的关联性。所以,我们可以把法律体系之整体性具体划分为形式的整体性、效力
的整体性、功能的整体性诸方面,分述如下:
a
法律体系之形式的整体性 。法律乃是通过形式符号而对应于实在的社会关
系的。但是,法律要能通过形式符号而组织、缔造社会秩序,就必须强调形式符
号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我们知道,法言法语是通过字、词、句子而进至条、
目、节、章,最后形成部门法典的。在部门法中法律在形式上的整体性就是要强
调如上符号构造之间的和谐、一致。那么,在部门法之间呢?毫无疑问,它们之
间也需要形成“符号的协作关系”。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实就是法律符号
之间不能产生和谐与协作关系之所致。尽管与内容相比较,形式似乎是次要的,
因此在有些人眼里也许法律形式的整体性也就无关紧要,但只要我们想想,法律
的形式符号总是要作用于社会的交往关系,那么就可以明了:法律形式之间的不
和谐,往往意味着法律秩序之混乱不堪。世间不存在法律形式上是混乱的、无法
形成整体性的,而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竟能有条不紊的情形。从此不难看出法律
b
形式整体性的意义 。一国法治的基本前提,就是形成法律在形式的整体性。虽然,
形式整体性的法律未必一定会导致和谐的社会秩序,但形式紊乱的法律万万不能
导致和谐的社会秩序。
效力的整体性则是指在法律体系内部,无论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也罢,还是
不同部门的法律也罢,都应当围绕着法律秩序的构造而发挥其效力。因此,其效
力不应是分裂性的,而应当是聚合性的。这种聚合的向心点就是法律秩序。法律
的制定,不是为了装点门面,也不是为了迎合某种口号,相反,作为“实践理性”
范畴的法律,其根本目的是致用,即通过法律规范建构人类交往行为之秩序。虽
然人是个体存在的动物,但他只有置于群体性交往中时其个体生存才能更加得以
显示。荀况称人的这种属性为“人能群”。他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
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可
见,人要真正安全地、有序地、有价值地生活在世界上,就必须百倍关注交往行
为的统一秩序。而法律体系在效力上的整合与整体效应视为人类实现有序交往和
有价值生存的最重要的工具。
a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b 吴汉东:《法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