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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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习惯也不过仅仅是被统治者舆论所确立的规则,这种规则的制裁性,或者强制性,
仅仅具有道德上的意义。但是,我们可以认为,当习惯成为法院判决的理由的时
候,并且当习惯是以主权者个人,或者群体所设定的法律制裁作为后盾的时候,
这种习惯,的确就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规则。”按照纯粹法理学对于法
律的界定,则在所谓民间(习惯)法中发现法律显然是通过司法以使得法律体系
活动化的过程。当然,就法院而言,它能够发现法律、从而使法律体系活动化的
资源不仅仅有民间法,而且还有法学理论、社会道义等。
三、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
范组成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意在描述静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又称法制系统,是
指法律和制度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
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这些体系综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连接完整
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制体系中包含静态的法律规范,但更侧重于描述动态的法制
运行全系统和全过程。可以说,法制体系中包括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存在于法制
体系中。
(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
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这表现在:一方面,法学体系中包括法哲学、法理学、
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内容;而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则
不包括这些内容。另一方面,法学体系不受地域性的限制,不同国家的法学体系
可以相互学习、借鉴;而法律体系一般是就一个国家的现行国内法而言,不包括
外国法和国际法。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表现在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为法学体系提供条件和对象,是法学体系得以建立和形成的前提
和基础。一国的法学体系总是以本国的法律体系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因此法学体
系中应用法学的内容,同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划分是相对应的。如部门法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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