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45
第一章 概述
(一)妥当性的标准
法律论证就是要通过提出一定的依据来证明某个法律规范、陈述或决定的妥
当性。因此,法律论证与法律规则、陈述或决定妥当与否的标准密切联系。按照
知识论思想传统,陈述的妥当与否取决于对客观真理的把握,即依赖于人的认识
能力,因此法律的衡量标准往往是与宗教、道德相联系的价值准则。
然而,法律论证不同于经验事实或真理的论证,首先,法律论证不是对真理
或真相的证明,而是对法律规范或特定行为是否妥当予以证明,质言之,如何依
据法律有效地处理案件,妥当性(有效性)成为法律论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
在法律实务中,验证法律规范、陈述或决定的妥当性或有效性就在于是否取得共
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取得共识。其次,在全球化背景下,人民生活在价值与道德
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多元化要求承认并尊重世界的多样性,通过严肃认真的讨论
与对话来达到平等参与,由此,某种共识成为一切对话与讨论的动机、前提和目
的,共识也就必然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或真相成为论证的基础。
(二)获致妥当性的路径
既然法律论证的妥当性标准转向人类的基本共识,那么如何获致妥当性也即
通过何种方式或路径达到这一标准就成为法律论证下一步必须面对的问题。据此,
如何达到妥当性结论的问题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如何建构法律意义上的共识形成机
制。基本共识意味着多数人见解的主导性,既有简单多数决机制并不能够保证最
大多数人形成真正的基本共识,同时形式逻辑也不能够保证推理的妥当性,因此
必须进行基本共识形成机制的创新。
此种机制必须在理性论辩的基础上,让所在共同体所有成员平等、充分而真
诚地发表意见,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的基本共识。所以,提供一个能
够保证理性论辩充分展开的机制至关重要。由于基本共识形成机制的目的在于保
证所有参与者都能够理性地参与决策形成的过程,并在理性的氛围中讨论问题,
因此该机制的主要部分就必须是客观的和程序性的,即对所有参加论辩者都是客
观公正的理性论辩的程序。而目前的法律论证理论也就是为了达至法律领域内基
本共识而建立的程序性法律对话与商讨的理性机制理论。
(三)获致妥当性的规则
一般认为,通过建构程序性论证规则体系可以保证法律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