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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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法律论证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拘束下展开的,就所要求证明的判断或陈述在
有效的法律秩序范围内能够得到理性论证,并得出一个最终的清晰的结论。它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非常确定的方式证明一个意见的可接受性和正确性,
因此必须避免无限制地推延论证过程,况且必须给参与法律决定过程的人们一个
简单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为法律论证过程预设一定的规则是法律论证合理和充分进行并推导出具有一
定妥当性结论的前提。法律判断证成的法律论证规则可分为内部证成规则和外部
证成规则。所谓内部证成规则是指为了论证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法
律判断所适用的规则,外部证成规则是指为了论证这个前提本身的妥当性所采用
的规则。内部证成规则与外部证成规则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论证规则体系,
内部证成规则及外部证成规则本身也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内部证成规
则由一系列规则组成,外部证成规则具体包括解释的规则与形式、教义学论证的
规则与形式、判例适用的规则与形式、普遍实践论证的规则与形式、经验论证的
规则与形式以及所谓特殊的法律论述形式等。
按照法律论证规则适用的范围可以将法律论证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
则。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是指所有法律论证活动都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法律论
证的特殊规则是指仅仅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法律论证活动应该遵循的规则,如立法
规则、执法规则、法庭辩论规则等。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具有普遍性,其适用范
围大于特殊规则,一般规则的适用与否直接影响法律论证推导出的结论的妥当性,
而特殊规则适用与否则间接影响法律论证推导出的结论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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