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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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
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
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
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
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
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
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
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
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
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
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因为性
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
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
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
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
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
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
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
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适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
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
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
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
的现实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
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
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
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
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
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
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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