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开发建设设计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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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设计阶段



                  五、设计合同

                  (一)设计合同的内容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
              性,保障合同条款的清晰与完整,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建设

              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示范文本中已经对设计项目概况、设计文件约定、设计费用、合同
              双方责任、违约行为与赔偿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在一些大规模的设计项目中,实际建设单位对设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会出
              现部分合同中缺少约定的纠纷内容,根据实务经验,还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补充
              约定:

                   . 设计文件与沟通的补充约定
                  (1)资料文件的提供补充约定
                  示范文本中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提供的文件以及时间已经有初步的要求,

              但在实际中,有些资料文件并不能非常完善和准确的提供,如示范文本中要求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需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始 3 天前提供”,
              而在实际项目设计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在项目立项之前要求设计人针对意向项目
              土地提供初步概念方案以及初步规划,并可能在项目立项报告的编制中参考这些

              设计内容中的指标和参数。因此,设计资料的提供很大程度上是双方通过不断的
              相互交流,逐步相互提供完善的过程,在设计合同中应该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对
              这些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一定的预判,并约定解决方案,例如:当发包人提前要

              求设计人提前进行部分设计工作,以提供一些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参考时,设计人
              是否应该配合提供;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前开始的设计成果是否有效,当发包人提
              供的正式文件中对设计有变更要求时,提前开始的设计工作是否应该进行相应
              补偿等。

                  (2)双方信息沟通方式及效力的补充约定
                  2015 年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示范文本中,与时俱进地加入了合同
              双方信息沟通的电子邮箱以及成果交付中电子版设计成果的内容。而实际开发建

              设的设计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问题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需要合同中补充条款进
              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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