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开发建设设计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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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设计阶段



                  (2)关于设计质量方面的问题:
                  建筑工程设计,是艺术创意与科学计算相结合的产物,从艺术创意的角度,
              设计师的思路是充满无限可能的,没有精确的标准去衡量其优劣;即使在严谨的
              科学计算方面,同样存在着对标准及规范的理解偏差。因此在开发建设设计管理

              的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也是双方出现争议的热点:
                  ①某些建筑效果或建筑创意,设计人认为已经是最佳效果,但发包人认为效
              果不佳,但又因专业受制,无法明确指出专业的改进意见。
                  ②对于某些规范条文,设计人与发包人或建设项目本地的规划、图审部门等

              存在解释和理解的偏差,不同意修改设计。
                  ③对于某些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参数,发包人参考本地类似工程指标,认为
              可以继续优化,但设计单位认为已经达到极限无法再优化提高。
                  为避免以上对成果质量的产生无法调和的争议,建议实际操作中,在双方合

              同里事先约定解决意见,比如通过“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专家对争议的成果质
              量问题进行评审和优化,设计人必须配合并分摊评审优化费用”等条款来解决这
              些问题。
                   . 补充违约责任约定

                  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违约的情形与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一方无故终止合
              同、发包人未按时付款、发包人项目停滞、设计人未按时交付设计成果、设计
              疏漏或未达到约定指标、违法分包、双方保密责任等。实际开发建设的设计管
              理中,有更多的细节操作,可能对一方造成损失,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更细化的

              约定:
                  (1)工作滞后责任
                  除了示范文本中提及的设计资料或成果延迟之外,还有其他工作滞后可能造
              成另一方的损失,如在规划审批或图纸审核过程中,设计人与审核部门相关人员

              沟通不及时,对存在问题不予修正,造成报建工作滞后;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问
              题咨询、变更洽商等不予回复,导致工作滞后;一方未参加另一方组织的重要工
              作会议、活动等,导致工作无效或停滞等。
                  (2)设计失误责任

                  发包人给出的设计条件错误导致设计人无效工作,或者设计人给出的设计成
              果中出现定位、标据或其他违反规范的设计失误,以及在规划、建筑方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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