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开发建设设计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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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设计阶段
同》。在交付施工图设计及成果时,建设单位发现住宅屋顶的钢结构造型部分,
设计单位只进行了初步建筑方案设计,没有进行结构设计,也没有详细的钢结构
构件参数以及节点处理等详细钢结构施工图,没有达到现场按图施工的深度。建
设单位遂与设计单位沟通,要求提供钢结构施工图,但设计单位认为钢结构设计
属于专项设计,不包含在合同委托内容之中。
建设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了查看,主要约定如下:
在委托的设计内容的条款中,双方约定设计范围包括:前期策划、地块规划
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中车库设计包含普通车库设计,人防设计由建设单
位另行委托)、室外管网综合设计、后期服务配合。
在设计单位配合工作事项条款中,双方约定:设计单位负责配合建设单位
引入的专项设计单位对精装修图纸的相关设计工作(如:提供设计资料等);设
计单位负责配合外包专业厂家的相关工作;对于外包厂家的设计图提供意见或建
议;参与发包人要求的建筑单体与外包专业厂家设计协调会(如轻钢构架、门窗
设计、石材、智能化、亮化或玻璃幕墙等),并提供专业意见。
建设单位分析合同条款认为,双方在委托设计范围的条款中,并没有说明不
包括钢结构设计,同时建设单位的设计资质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其设计资质包含钢结构设计行业资质,拥有钢结构设计能力。而在配合工作事项
中约定的“设计单位应对外包(包括钢结构)专业厂家提供配合”并不能代表建
设单位承诺将钢结构设计外包。
案例分析:本案属于典型对合同委托内容理解不一致的争议,在实际工作
中较为常见。一般行业惯例中,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中确实不包含钢结构的深化设
计,但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虽然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惯例认为“委托合
同中不包含钢结构设计”,但在合同中“设计内容”的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应
理解为包含本项目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而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可承担业
务范围中包含钢结构设计,因此,建设单位有充足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提供钢结构
施工图。
【案例020102:关于设计成果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的争议】
案例内容: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单位进行某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在
建筑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并经过两次设计汇报与优化后,建设单位认为建筑方案
的功能、效果、价值尚未完全达到理想水平,仍有进一步优化与提升的空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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