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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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可继承性。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用益物权具有可继承性。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他物权,可对承包地占
              有、管理、使用和收益,因此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无疑是一种民事上的财产权利。
              既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

              期间死亡后,土地承包权理所当然地应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可以
              继承土地承包权。具体而言,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人死后,继承的不是承包地
              的所有权,而是设定在承包地上的用益物权——即占有、使用、收益被承包土地
              的权利。

                  第二,从立法目的上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依照《物权法》第 128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法的规定,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该
              条规定的立法寓意在于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得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

              的利用和合理配置。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互换和转让的方式流转,
              那么,继承也应该可以成为一种流转方式。因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
              仅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而且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土地的弃耕抛
              荒,从而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最终有利于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三,从社会效果来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安
              定。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广大农民在实践当中创造出来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于激发广大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发挥土地效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允

              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而有利于农村的安定和稳定。否则可能出现承包人不愿对承包地进行长期投资,
              而只是对承包地进行短期投资,这样将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具有必要性。因为在农村,承包地和房子是农民重

              要的财产,尤其是承包地,它是农民财富增加和积累的重要生产资料。允许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一是可以激发继承人赡养被继承人的积极性;二是可以
              解决一部分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问题,如“无子女老人可以与需要承包地的农民签
              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样既解决了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问题,又解决了农民的发展

              权问题,因此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继承权的客体不仅具有可行性,
              而且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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