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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频繁出现在法律文本中。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 20 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私法中生态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2017 年两办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
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正式施行,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设置在侵权责任编的第 1234 条。至此,生态环
境修复责任完成从司法解释到国家政策再到法律基本法的飞跃,说明生态环境修
复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也表明中国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比较完善。但是,生
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属性规定不清。
从立法上看,《民法典》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均将生态环境修复责
任视为民事责任下的侵权责任,即私法责任。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
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赔偿权利人设置为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或市地级政
府,其又可指定所属部门负责具体的赔偿工作。这表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在
行政机关主导下实施的公法责任,显然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矛盾。从
实践看,发生污染损害后,急需人为遏止污染大面积扩散,行政机关已协调各部
门开展修复工作,修复行为实为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因此,面对生态环境修复责
任属性在立法间的混乱以及法律与实践的自相矛盾,其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重要
的救济途径,需要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属性。中国学者关于生态环境修复
责任属性的探讨,有四种学说:第一,私法说,杨雅妮提出不能根据生态环境修
复责任基于公法规范的生成将其视为行政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民事责任具
有扎实的法理基础。第二,公法与私法兼有说,徐以祥提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区
别于恢复原状的含义又具备其他特别的内涵。第三,公法说,蔡唱提出生态环境
修复责任具有浓厚的行政特征,《民法典》第 1234 条款是公法性条文。第四,
独立说,杜健勋认为应当是环境法律体系中独立的环境法律责任。
造成差异的原因:一是《民法典》和环境司法解释将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为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私益侵权责任,所以推导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私法责任
的结论。二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判决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
修复责任,为实现判决需要进入司法环节,因此从《民法典》第 1234 条生态环
境修复责任出发,确定其公法属性责任,讨论公法框架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
现及制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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