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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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五、介入时期方面的不同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介入时比较晚,这是因为其就某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时是受到最初决策制约的,评价后所能提出的措施也只能是缓解措施,针对解决
的环境问题是局部的问题,不可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与之相反,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就不同了,一开始就介入,其是从发展规划的角度来制定相关措施,统揽全
局,为了彻底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就需要做出高效率的调整,然后结合具体
条件,设计出最佳解决环境问题方案。
六、审查主体方面的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存在时,
按照国务院的规划,这时建设单位就可以直接将其报给具有审批权限资质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二是当建设项目具有主管部门的时候,需要行业主
管部门的人员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是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初步审核,通过之后,
再将其文件报给具有审批资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审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批阅就有所不同,其审查则是需要由特殊部门
或者是专业人士来进行的,具体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是指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是一个可以有效审查的方案,另外一个就是专业人士,即
由专家和由相关部门代表参与的组成的审阅小组,其最终审查的结果是有效的,
但需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这些审查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是审批专项规划草
案通过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未来针对解决环境问题做出对策的重要凭据。最终
审批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审核
是有级别之分的,然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存在这样的现象,它是由人民政
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形成组织进行审查的,在审查
之后要做出书面的审查意见报告,以此作为审核规划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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