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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在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机构工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的背景下,
新法针对环评前置条件和管理体制具体做出以下修改:新法删除了原 17 条第 2
款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即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不再作
为前置条件。新法第 22 条第 4 款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即: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新法第 25 条相较于原法修改为:“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删除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即取消环评审批
的前置条件,今后实践中环评审批在实施阶段审查力度有所放宽,可以同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各方成本。当然,
环评审批未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大前提坚持未变。
第三,加大处罚力度。修改前《环评法》针对逾期未补办相关手续规定,
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差异化数额,此规定一是弹性规定,容易产生法律
漏洞,给未批先建开了补办的口,无法控制未批先建现象;二是罚款数额偏低。
建设项目动辄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投资额,二十万的罚款数额甚至比建设单
位组织编制环评的成本还要低,从利益角度出发,部分建设单位选择缴纳罚款代
替组织编制环评文件也不足为奇。修订后的环评法对此进行限制性规定,取消允
许补办手续的弹性规定,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责令无条件停止建设,若存在擅自开
工行为,对建设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5% 为标准的罚款,这就大大加大
了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未批先建现象。以一亿元投资额为例,罚款数额可以达到
一百万至五百万元,巨大的违法成本可以倒逼建设单位不得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
首先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依据 2016 年《环评法》、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 年《环境保护法》
等上位法以及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对《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评程序、细化环评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六方面内容。其次是《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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