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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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现状
(一)中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中国在 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概念,1978 年
中共中央在批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提出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的意向。
1979 年 9 月 13 日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第 6 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
立环评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以及经济政策的趋向性,该制度主要以原
则性规定为主,即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在立项审查时,必须向环保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提供环境影响的报告书进行审批,待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设计、建设。
1989 年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第 13 条内容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此外,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领域单行法律也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典型法律文件如 1982 年《海
洋环境保护法》、1984 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
1988《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
随后国务院于 1998 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此特殊领
域的细化规定,该条例第二章对环评对象、内容、实施阶段、审批单位等各方面
作出详细规定。
(二)中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
根据不同法律文件效力,可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效力层级结构归纳为五
个等级,第一层级为宪法,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原则,为环
评法律提供合宪性基础;第二层级为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环境影响
评价相关法律,是对环评制度的整体性、原则性规定,也是保障环评制度实施的
基础;第三层级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范性法
律文件;第四层级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由生态环境部独立或联合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或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
境影响评价的地方性法规;第五级为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
府及其下属部门针对地方性事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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