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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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布《关
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此前该《管
理名录》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9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进行过修改,而此次修改
一方面强化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管理,另一方面降低了环境影响单一、措施
成熟、风险可控的项目环评类别,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计算机、房
地产业、管道运输和仓储业、食品制造业、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 11 大
类 35 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了修订。其中,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共计 16 项;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项目共计 15 项;涉及取消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共计 3 项。上述《管
理条例》及《管理名录》简化环评工作内容,合理降低环评分类管理等级,不仅
可以降低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也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部门
的环评审批效率和管理效能,对中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
极作用。
二、当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包办”审批模式的弊端
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建设单位、评价
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知,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基本是由政府牵头,无论是在
环评报告书的编写,公众意见采纳以及最终的审批,政府都起到了关键作用:整
个评价过程由政府发起审批、进行监管并且协调涉事方的利益关系,环境影响评
价的主体之间并不直接发生对话,而是通过政府平台综合各方信息并最终进行衡
量判断。“政府包办”的模式虽然保证了环评的整个过程受国家监督管控,但是
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相违背,使得本应由市场调节的关系被政府强行介入,
从而造成环评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1. 公众参与的效果不明显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完整的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前期的项目论证、环评报告书的编制、报告书的审
批及批准以及后期跟踪监测等阶段。但实际上,社会公众能够参与的阶段往往只
存在建设单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效果并不明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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