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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
             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3)有权对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但有财产担保债
             权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分配,即债权获得按清偿比例进行的清偿。

                 2. 破产债权人的义务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
             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
                 (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不得对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再向破产人或重整后的企业要求清偿。


                 二、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概念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白何为破产债权,即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外
             负担的债务。对该企业享有债权的人就是破产债权人,即俗称的债主。破产债权

             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利益主体之一,其最终目的即实现债务的清偿。通常债权
             人利益得以清偿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低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受偿,因为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所
             有债权人都会主张债权的实现,再者,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要先行清偿,有法

             定优先权的债权要优先清偿,而破产财产变价款少,因此破产清算程序中,通常
             发生法定优先权人未能完全受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就更加在很大程度上会低于
             实际应该享有的权益。
                 第二种是全额受偿,企业破产除了清算程序外,还包括和解和重整。实务中,

             和解和重整程序中的债权清偿率往往会高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率,而且往往
             法定优先权人能全额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高于破产清算中的清偿率,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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