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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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3. 异议处理的法律后果
                 首先,经管理人再次审查后予以确认且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由管
             理人编制债权表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无异议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
                 其次,由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经过审理后予以裁定。破产债权确认

             之诉的诉讼请求包括两类:一是要求确认自身债权的种类、性质和金额;二是要
             求不确认他人债权的种类、性质和金额。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裁判结果一般如下:
                 原告的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异议;
                 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异议;

                 申报的债权全部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确认债权的判决。
                 上述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裁判结果,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
                 异议债权处理的结果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

             人产生影响。


                         第二节 破产债权制度的立法问题与完善




                 一、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不足

                 中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在具体实施

             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因此需要对中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
             进行细致的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完善的策略。下面就对中国破产债权
             确认方面的不足进行介绍。
                 (一)债权确认主体缺乏专业性

                 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债权审查权,并且根据管理人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供债
             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所以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的审
             查能力直接影响债权的正确率。然而,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尤其是不具备法律

             知识的管理人,参会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不具备相关法律、财会知识,经常对债权
             是否正确无判断能力,缺乏审查债权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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