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99

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款记账等,如何进行债权确认给予具体规定,以利于管理人统一标准开展债权确
              认工作,减少诉累,提高确认效率;其次,对于迟延履行金、罚金、违约金等的
              确认工作,提供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为清晰地通过列举式予以规定破产债权

              的范围,并明确劣后债权金额是否计入表决权金额,以供正确计算议案的表决通
              过率。


                            第三节 破产法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




                  一、破产债权人概述


                  (一)破产债权人的概念及分类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成立债权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
              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的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
              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职
              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工程款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等。

                  (二)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原因
              对破产人享有债权,则为共益债权人。

                  第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第三,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

              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
              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91·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