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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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二、中国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提高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能力
                 债权审查最主要的是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就会
             导致债权确认不够专业,缺乏正确性,严重影响确认债权工作的效率,增加整个

             破产工作的人力时间成本。所以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担任管理人的该中介机
             构必须是专业管理人团队,且同时需要具有法律、财会知识的各类人才组成,才
             能确保债权确认的专业性。

                 (二)明确破产债权的审查及确定程序
                 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及确定程序进行统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
             步骤:

                 第一步,债权人申报债权,接收方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进行具体登
             记过程中,由管理人团队中的律师、会计师等在法院指导下,根据自身的专业能
             力做出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其补充材料,否则不予接收;第

             二步,申报期满后,根据法院要求,管理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结束后,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核查,核查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核查
             报告和确认债权申请和确定临时债权的申请;第三步,由法院根据职权在核对申
             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核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要求的下达债权确认裁定书和临

             时债权决定书,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管理人继续审查。
             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在债
             权人会议结束后 7 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任何一方

             对管理人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均应在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后的 15 天内向法院
             提出确认之诉,逾期未提起确认债权之诉,则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复核意见。管理
             人未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 7 日内向异议人送达复核意见的,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
             议结束后的 15 天内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之诉,逾诉期未提起确认债权之诉的,

             则视同意管理人的审核意见。这十五日异议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更能保障破产
             程序的推进,防止债权确认之诉久拖不诉。
                 (三)统一债权确认的标准

                 首先,对于管理人行使审查权的标准进行明确,尤其是对未取得生效法律
             文书判决、裁定的实体权利,债权人申报之债权缺乏证据但破产人账面有应付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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