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95
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已全盘接手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诉讼事务等,破产债务人丧失相应主体资格,对
破产债权的异议之诉也只能是管理人提起。同时,因破产债务人是最为了解企业
情况的,由其将有异议债权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破产管理人,经后者初步审核通过
后以己方为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中国破产法规定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等是管理
人的职责,但同时却不认可其债权异议权,立法上的这一规定让人费解,但理论
上值得推荐。
(二)异议债权的确认裁决机关
在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对债权异议主体提出的异议,探讨具有裁决权利的
机关,实际上涉及债权确认权的归属问题,只有拥有债权确认权的机关才能对债
权异议做出合乎法律效力的裁决。此外,债权确认涉及债权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做出,而且只有受理破产法院或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
有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裁决。
(三)异议债权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1. 管理人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
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
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
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
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据此,管理人对异议债权有再次审查权即复核权。
2. 提起确认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
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债权人提起
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10 条第 3
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
业破产法》第 58 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可见,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
示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且管理人再次审查后仍不予认可或管理人不予
再次审查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编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
《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