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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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1. 强制批准制度对债权人权利具有一定损害
强制批准制度是指,当管理人或债务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
未获部分表决组通过时,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以及在破产清算程序
中当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由
法院裁定认可的制度。这个强批过程构成了公法权力对私法权力领域的一种干预
现象,使得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变得更加被动,极大地削弱了不同意重整计划或
分配方案的债权人的权利体现,使得该部分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侵害。
2. 缺乏有关解除保全的期限规则
在实务中存在破产人的财产未能及时得到查封机关的解封,影响破产财产变
价工作的滞后,进而拖延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时间。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及相关配
套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但未规定解除保全的期限,也未规定可由受理破产法院解封。所以在实务中,
由于受理破产法院无权直接解除,管理人也不具备向法院督促的法律依据,而只
能向查封法院出解除报告,但查封机关有的多达数十家,且从管理人提交报告到
得到每一家查封机关解除历经的时间往往较长。所以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处置,影
响到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尤其对破产重整的企业来说会被剥夺自主权,直接影响
重整企业的运营。
三、加强对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债权人本身的监督权
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有哪些监督权如何监督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首先要
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监督措施。一方面,要针对监督权具体内容进行更为详细
的说明。比如可以明确监督权的实际落实范围,对企业所有的财务有关资料进行
检查,达到监督财务的效果,避免出现财务资料作假情况,为了保证检查的专业
性,需要从外部聘请一些专业素质较好的审计人才,全面开展审查工作;监督的
范围也应当落在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上,避免管理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若有必要,
可以要求法院直接介入,对企业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纠正,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
利益。另一方面,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利进一步细化。所谓债权人委员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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