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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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二)没有统一的债权确认标准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申报债权相关要求,
然而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因缺乏统一的确认标准,会导致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由
于缺乏统一的债权确认标准,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在审查债权人提交的债权
证明材料时,往往需要根据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分析、查证、判别,大大增加
了管理人的工作量;二是在债权人会议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有生效判决的债权比
较容易确认,而对于没有生效判决的,同样因为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各债权人
往往以审慎态度从严审查,使得实务中大量的债权无法得到确认,进而导致衍生
的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数量猛增,破产审理周期大大加长,管理人的工作量急剧
增加的情况。三是在破产人账面有付账款科目,但申报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证
明债权成立且在诉讼时效内的证据材料,此类债权如何确认问题在实务界较为
混乱。
(三)迟延履行金、罚款等债权如何确认模糊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八章“关
于破产债权”一节,对哪些属于破产债权,哪些不属于破产债权作了列举式说明。
其中规定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等不属于破产债权。
而 2018 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8 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
顺序”中规定“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
普通债权清偿。由此可见,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也属于破产债权。因此造成实务界对此类债权如何确认,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依。
(四)债权异议的时效无统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
定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是: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
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在此前提下,债权人才能在债权
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但这里产生两个问
题,第一,假如管理人复核时间较长,复核意见送达债权人的时间已超过或临近
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如何保障债权人的诉权;第二,该解释没有规定
异议人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那么这十五日的异议期间的法律性质为诉讼时效或
是除斥期间?这两个问题不统一标准,会影响债权人的诉权和管理人确定逾期起
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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