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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其次,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
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额度以纳税人
应纳的税款为限,例如税务机关处置纳税人的抵押财产后,抵押财产的处置价值
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滞纳金和必要的处置费用的,超出部分应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抵押的财产价值不足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以其
他财产补足。
(2)欠税的纳税人,可以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其财产也可能被留置,
但是此时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不能影响税收,即根据税收优先的原则,对
有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设置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财产有优先处置权,
以保障国家依法取得税收收入。
最后,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
如果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则有关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财政、
劳动、公安等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虽然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也应上交国库,但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如果此时纳税人欠
缴税款,则税款的征收应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
中国破产实务中不属于破产债权,税款的滞纳金在普通债权顺位中受偿。
四、国外税收优先权
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人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重视,税收优先权
在各国的地位逐渐弱化,尤其是德国在其新破产法中取消了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一)德国
德国破产法中税收优先权的变化应该是最具颠覆性的。1877 年旧破产法承
认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1994 年新破产法取消了所有的优先权制度,包括
税收优先权,并且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人自己承担和变现其权利的费用。这样的规
定无疑有利于扩大破产财产,使更多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德国取消税收优先权
表明其在注重维护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注重对其他债权人及债务
人利益的保护,这种立法理念也值得中国的破产法借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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