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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品或其他财产时,常常发现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已被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
机关先行查封、扣押,而对税务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
政执法机关二次进行查封、扣押。甚至有些司法或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
涉税的违法行为,但以种种借口阻碍税款的入库甚至挪用税款,这里不同的权力
冲突产生了税务执法功能弱化的后果。在税款优先和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中,税
款优先就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
2. 税收优先权在纳税人违法操作下被架空
很多纳税人在破产清算或违规操作中,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漏洞使税收
优先权被架空。有些地方推行所谓的“无震荡破产”,即先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
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在这类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离退休职工
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都随着工资、劳保费用被归了第一清偿顺序,且数
额巨大,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完这些不尽合理的费用之后,能够用于清偿税款
的也就为数不多,有时连这些费用的支付都不够,更别提清偿所欠税款了,这就
是中国特有的“零破产”现象。还有少数企业申请破产的主要动机,就是借机摆
脱大量的税款以及其他债务,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这种情况下的税款优先更
是空中楼阁。
(二)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于税收优先权的去留问题,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应当结合中
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完善现有的规定,使现有制度发挥应有价值。我们应当遵循“一
理念二原则”,多措并举,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助力企业破产
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一理念”是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普通债权人利益的理念。在破产清算中,
不仅要维护国家税收的公益性和完整性,也要重视和维护破产债权人、债务人的
合法利益,不仅要使破产债权得到公平清偿,也要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二
原则”是宏观调控原则和公平清偿原则:中国虽然已经步入世界大国行列,但各
地区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的发展仍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
税收优先权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应遵循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
原则。而破产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在于平等分配破产财产,公平对待债权人。虽然
税收债权的公、私法属性决定了公平不可能绝对地平等,但税收优先权与破产债
权公平清偿原则并不矛盾。当然,要对税收优先权有所限制。我们对于税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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