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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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第一节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和特点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
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
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
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清
算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第一,重整的事由既包括了作为破产事由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缺乏清偿能
力,还包括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与破产事由相比较,重整事由更为宽松,
其突出强调了企业又出现了财务困难“可能”。其本旨在于:从重整制度的终极
目标来看,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更生”,因此“防患于未然”,当企业法人出现
了财务困境的“可能”时,就可以通过重整程序实行自救,以防止企业的状况继
续恶化。并且,突出此种“可能”在于,为破产重整制度预设定了一个制度前提
就是企业还存在拯救的可能。
第二,重整过程的强制性。重整制度的主体具有多元化,即包括债权人、债
务人还包括债务人的出资人。但是,从上文所列举的不同学者对于破产重整的含
义表述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审判机关的参与”。从破产重整程序的开
始、重整计划的表决以及重整程序的终止等,人民法院全程参与其中,其根本目
的在于通过司法机关的强制性,一是,从重整事由上确保企业重整的可行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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