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39

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权的完善也应当重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这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1. 健全税收优先权的相关法律体系
                  《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优先权方面的立法过于简单,并且有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法律应明确国税与地税间的平等受偿地位及不同种类税收债权相互间的受

              偿顺序,即特殊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税收债权;具有公益费用性质的税收债权优
              先于其他税收债权;附担保物权的税收债权就特定的担保财产优先于其他税收债
              权;征税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税收债权优先。其次,应
              明确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所有公法请求权(具有公益费用性质的除外)。最后,

              在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相竞合时,应明确特殊税收优先权作为其课税对象或与
              之密切相关的特定财产优先于一切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一般税收优先权,一
              般税收优先权优先于在其公示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2. 建立欠税公告信息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都规
              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但毕竟公告的时间、地点有所限定,给债权人查
              阅带来一定不便,导致其设置抵押的盲目性。因此,应发挥电子信息化的作用,

              实现网络信息互通,尤其是税务机关与设置抵押权密切相关的银行、工商抵押登
              记部门的联网。例如,实现银税联网,使银行作为债权人可直接登录税务机关的
              欠税公告版面,查看债务人是否有欠税情况,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从源头上
              阻止合法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的冲突。

                  3. 健全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
                  虽然《税收征管法》做出了税收一般优先权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
              税收优先权,中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很
              难付诸实践。《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征税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

              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争议时,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行政强制
              措施而优先受偿。由于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同于与欠缴税款
              纳税人间的税款征纳关系,如果税务机关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使税收优先权,
              必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信用制度的实施。因此,应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由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同时,应规定在第三人已取得财产的情形下,税务机关
              可以以国家法定人的身份提起优先权之诉,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


                                                                                  ·131·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