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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是,在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求得平衡,确保在维
护企业重整的同时,也要保护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因为重整的原因受
到侵害。因此,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
原因但是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调整他
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
第三,重整目的的双重性。学者们对于重整概念的表达体现了他们对于重整
制度的目的不同理解,有学者突出重整制度对于破产企业的“更生”,日本学者
龙田节说:“公司的更生(即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对虽处于困境却有再建希望的
公司,谋求维持和更生的制度,就是如果偿还到期债务就会给继续营业带来显著
障碍的公司,或者有发生为破产原因的事实危险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在裁判所的
监督下,谋求其再建的一种制度。”有学者则认为重整制度的目的除了拯救破产
企业之外,还有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王卫国教授认为:“重整制度在性质上,
具有债务清偿和企业发展相结合的特点,即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
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我们认为,王卫国教授的观点较为合理。从根
本上而言,债务清偿与企业更生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企业重整的原因在于
企业的财务出现困境,存在不能清偿或者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而破产重整成功,
意味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好转,企业的清偿能力得到增强。因此,债务清偿与
企业更生具有相互性,债务清偿能力的增强证明企业拯救的成功,而企业更生成
功势必意味着企业的清偿能力的增强。
第四,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优先性。实施破产重整的一个物质前提在于企业的
生产经营能够继续,因此为了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
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取回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出资人不得请求投
资收益分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禁止。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的
民事执行程序还优先于担保物权。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
(一)第一阶段,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
1. 出现破产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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