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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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启动重整程序。或者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在债务人被宣告

              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企业破产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

              重整,并予以公告。
                  4. 指定管理人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第二阶段,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阶段
                  (1)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 25 日内
              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
                  (2)管理人展开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
              登记造册并审核债权,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管理人同时展开财产接管、管理和调查工作。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和运营事务,并对财产展开调查和管理工作。
                  (4)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会前管理人应当完成债权审核,资产接管、管理和调查,编制债权表、
              撰写执行职务报告等各类法律文件,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选任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重整招募方案,及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其他议案。
                  (三)第三阶段,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1. 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正式对外发布投资人招募文件,招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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