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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整意向投资人。实务中,为招募到优质投资人,管理人招募工作通常在一债会之
             前即可和意向投资人初步接洽协商,可以持续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前。
                 2.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
                 管理人招募到投资人后,经和投资人协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先行提交

             法院审查后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
             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
             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通常包括:第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第二,债权分类;
             第三,债权调整方案;第四,债权受偿方案;第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第六,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
             会议进行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八十五条规定,共分五个组表决,分别是:①有财产担保权债权组;②职工债权

             组;③税款债权组;④(四)普通债权组;⑤出资人组,重整计划草案一般都会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所以此时应当设出资人组表决。
                 5.《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批准
                 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即为通过。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

             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
             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
             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6. 部分小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程序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通过的,仍
             由法院裁定批准;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未通过的,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法院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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