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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4.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重整计划有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监督期限通常和执行期限保持一致,
             但实务中常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完毕后即结束监督。《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

             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
             债务人财务状况。
                 5. 重整程序终结
                 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法院经审查已基本执行完毕后,出具终结裁定

             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做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三、重整制度的特征及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一)重整制度的特征
                 1. 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重整打破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渊和。
             也就是说,重整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是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
             人的利益,而且是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
             的影响。

                 随着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大量大型企业因种种原因面临倒闭,如果它们直
             接破产,则会给社会带来大量负面影响,比如资产贬值,职工失业,甚至罢工等
             问题。因此,当这些企业破产的时候,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各
             方利益代表都不希望立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之加以解体和消失,而是尽可能地

             对企业进行重整也就是再建,让它能存续下去。
                 毋庸置疑,重整让一个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存活下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
             尤其是普通债权人而言是有利的,企业重整程序中他们所获收益高于在破产清算
             程序中所得的清偿额;对于职工来讲,原本会消失的就业机会也有得到保留的可

             能。因此,对于政府而言,无论是在财政收入方面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重整也
             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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