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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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2. 债务清偿和拯救企业相结合
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和公司法的性质。对债务清偿而言,重整指的是在债
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较好地实现多数债
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对拯救企业而言,重组使原本陷入经济困境的
企业,起死回生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区别于破产清算制度
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的范畴。重整
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建立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之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
到比在破产清算中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
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
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有活力的企业的一个过程”。这样,就在债务清
偿和拯救企业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
3. 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
基于拯救企业的需要,重整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来维护企业的
继续营业。而这些保护性措施所针对的,首先是来自债权人的“攻击”,即债权
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例如,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
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处
分的行为。其次,保护性措施还要针对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所面临
的困难。例如,因原企业信用下降难以获得贷款而需要恢复征信,因重整程序中
豁免部分债务产生巨额税负而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所以,重整制度对债务
人企业的营业保护,不仅需要有法律上的程序安排,还要有政府的实体助力。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1. 准确把握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破产重整启动要件方面,破产法对重整主体未做区分,对重整能力未提出
要求,重整原因中“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表述过于含糊,对债权人申请
重整未作债权数额、比例等限制。对此,应从以下四点进行规制。
(1)突出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目标
法律并没有将重整企业的规模规定为受理条件,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企
业,应从投入和产出的比例来判断该企业是否有花大力气挽救的价值。通过论证
前置程序,各方利害人共同判断这个企业有没有挽救的希望,各方当事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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