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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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重整的意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标准。
(2)设置破产重整的能力要件
从经济价值角度对重整企业提出再建价值和再建希望要求,并以此为核心建
立启动重整的前置审查程序。该程序的设置,一方面可继续实践一些法院已试行
的预审重整计划草案,完善立案前的听证程序,提前向党委政府汇报重整方案,
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等方法;另一方面可通过引入由法院主持,会计师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参加的再建价值与再建希望
预估机制得以实施。
(3)细化启动重整的界定标准
将据以启动重整的事实状态限定在“濒临破产,有挽救紧迫性”的范围内,
防止假重整真逃债。对破产法“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规定,建议司法解
释细化其界定标准。如规定为: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因暂时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
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陷入困境暂停经营,如破
产清算可能引起企业连环破产、重大群体性矛盾等严重后果,但通过各方扶持有
可能复苏的企业。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
(4)增设债权人申请的资格限制
建议参照国外立法例对债权人申请资格进行限制,如要求债权金额单独或联
合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设置债权人申请的资格限制,可以减少重整
申请权的滥用。
2. 正确认定重整的原因
债务人企业重整的原因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人民法院在认定企业法人是否属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应
当综合考虑影响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各种因素。如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财产
状况包括设置物权担保的情况、诉讼争议情况等,对于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但其清偿后续到期债务的手段或措施(诸如资产、信用、知识产权等发生严重变
化)面临危险的;或其资产已经严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超过情形严重)
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大多数固定资产都设
置担保,大量债务进入诉讼执行阶段,同时其资产业务情况又具有挽救希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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