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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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需要启动重整程序。
                  3. 充分论证重整的可行性
                  (1)申请材料的提供
                  申请人除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重整的初步可行性

              报告。虽然对重整计划是否可行更多是商务判断而非法律判断,让法院审查可能
              是个难题,但在启动重整程序时完全不考虑可行性,将使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到
              严重影响,使重整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利器,这显然有悖立法的本意。
                  (2)调查评估

                  重整程序启动前、当事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企业的资
              产、经营、职工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评估,以考量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
              的价值,作为是否引导推动、开始重整程序的重要参考。
                  债务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债务人企业涉诉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

              务情况、债务人企业是否有重整意愿、债权人对重整的意见及建议、当地党委政
              府对债务人企业重整的态度等。
                  调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①向债务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工商、税务、银
              行等部门进行走访,送重整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②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指定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债务人是否具备
              破产法第 2 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是否具备继续经营价值提出专业意见;③如果利
              害关系人之间有争议,如债权人申请清算,而债务人申请重整,就需要进行实质
              调查。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召集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等举行听证会,让

              他们充分表达意见,使法院的居中裁判效能发挥出来。

                  四、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

                  (一)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是在 20 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美国 1898 年破产法,
              除清算内容外,原来只有和解的规定。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
              解决简单的债务和解案件,为了适应复杂案件的处理,他们逐步建立了临时接管
              制度,并施行多年。

                  根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
              重整。债务人提出自愿重整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即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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