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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与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一个重大的不同。
第五,重整目的多重。重整除了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外,更重要的则
是考虑企业如何再生,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保护,社会的秩序与经济的良好运行
如何实现。正如有作者所述:“重整制度突破了原破产法构筑的只保护债权人利
益的狭小空间,将所有可能受债务人破产消极影响的利益主体都考虑在内,以拯
救困境企业并使各利益相关方实现共赢为目的,从而为破产法对社会利益进行维
护提供了制度上的归依。它的出现,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
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
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点,使得法官在
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
法官还需要协调和平衡裁决,当然也不能过度参与,越俎代庖。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法官所担当的具体角色
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比破产清算程序更为积极的角色,且这一角
色不是单一的,法官应当担当“四员”角色,即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协调员。
(一)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指挥员”角色
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指挥员”的角色主要指法官对重整的程序控制。法官在
审理重整案时,对重整的受理、提交重整计划的延期、确定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重整计划、无法提交重整计划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法所规定的其他程序中
的有关事宜均具有控制权,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推进以及结束都扮演了
程序上的“指挥员”角色。
(二)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员”角色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的很多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都由管理人
来做,而管理人的指定、报酬的确定都由法院来确定,而且新《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管理人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所以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
自然对管理人享有监督指导的职责,担当着“监督员”的角色。
(三)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裁判员”角色
重整除了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外,更重要的则是考虑企业如何再生,
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保护,社会的秩序与经济的良好运行如何实现。因此,在重
整中各方利益冲突、各方意志不一致时,需要法官对有关问题做出判断,进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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