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75
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解研究
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解研究
第一节 企业破产和解法律制度
一、破产和解的定义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
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
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
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二、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
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
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
所能得到的要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相对于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破
产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一)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传统的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强制清偿制度,往往会使破产企业
的财产价值贬损,对债务人而言极为不利。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丧失了企业的经
营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进行清算的较长期间里,财产的闲置必然造成价值的降低
和企业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另外,破产清偿过
程中强制拍卖、变卖、转让财产等措施使财产实际价值大大减少,加剧了债务人
财产价值的流失。
破产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克服传统制度的缺陷,切实维护债务人资产利益,为
实现债权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和解,可以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减少债务数额、延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