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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长债务清偿期,避免破产清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解后进行的改革和整顿,为
             企业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债务企业盘活资产、提高经济
             效益,最终实现复苏和振兴。
                 (二)破产和解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密切相关:作为积极的清偿方式,破产和解、
             企业振兴后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将大于原有财产的破产清算价值,更有利于实现
             债权利益最大化。
                 首先,破产清偿中,债务人财产闲置、折价变卖的各项损失,最终均由债权

             人负担。其次,在破产程序中,清算所需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各种费用受到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
             益。最后,破产清算导致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终结,对无力清偿的部分则可免责。
             破产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破产逃债。在清算前转移优质资产另行成立新

             企业,进而申请原有企业破产,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而作为破产清偿的有益补充,和解制度能够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
             境的角度出发,以合作代替对抗,采取互相让步的方法为债务人资产增值提供了
             新的机会。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节约清算费用,提高债权清

             偿率,并充分挖掘其偿债潜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
             和解后,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不变,仍应清偿和解协议确认的债务,潜在的破产
             清算危险更加有利于敦促债务人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濒临倒闭的企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即使剥夺债务人全部
             财产,也无法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
             众多债权人陷入受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令社会失业率
             迅速上升。社会救济的负担加重,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相比之下,破

             产和解制度为调和双方冲突、维护企业与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一种较为温和的偿债
             方式,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恐慌等不良影响。

                 三、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和合文化是中国人思想的精髓,“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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