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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第三节 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




                 一、现行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


                 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厘清破产程序中三个重要主
             体之间的关系,这三个重要主体便是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之所以
             说现行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有变化,是对新破产法与旧破产
             法进行对比而得出的结论。

                 (一)旧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旧的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破产
             法(试行)》)、199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

             《破产法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称《破产案件规定》)等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等组成。如上所述,要想
             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明确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
             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首先,清算组的职责及其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旧破产法中没有管理人制度,
             破产程序中一些具体工作由清算组完成。《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条第三款规定:“清

             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此外,《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
             定第一款:“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
             产案件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
             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责与责任,帮

             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在中国旧破产法的规定中,破
             产的事务性工作由清算组进行,而清算组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
             民法院监督;加之,根据《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破产案件
             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一般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

             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不能很好地进行专业性的破产管理事务,正如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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