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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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但在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中(即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新生税收债权存在一定程度
              的不确定性。在破产重整实践中,此部分新生税收债权往往计入破产费用优先清
              偿,是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区。因此,为填补空白,首先应当确
              定对新生税收债权予以减免的条件,即必须满足征税机关有处分权、有法律依据

              且满足法律条件、征税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而为之等条件。如有学者提出“无
              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①经营的连续性;②权益的连续性;③企业缺乏纳税
              必要的资金;④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次,应当明确破产重整企业享受
              税收优惠待遇的事由。具体可分为个别困难性优惠和宏观调控性优惠,比如因恢

              复生产发生的税费或纳入国家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发生的费用。最后,目前的税费
              免除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属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
              产重整企业应当遵循备案类减免税的程序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属于裁量免除和税
              收赦免情形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应税行为、财务状况以及

              营运价值等事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施以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
              的纳税期限予以优惠,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3)重整期间外的税收优惠
                  重整程序终止后至企业实现持续经营、扭亏为盈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

              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强化破产重整企业的减免税管理工作,
              决定其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重整程序已宣告结束,生产经营活动
              逐步转入正轨,因而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严格管理。可以考虑辅之以评
              估税收优惠风险、明确税收承担主体、要求重整企业提供担保等其他措施,确保

              国家税款的足额征缴。此外,为了加大对企业境外并购所得的优惠力度,降低国
              内企业海外并购的税收负担,应对进行境外并购重组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低税
              率;对境外并购重组后的公司汇回国内的股息红利给予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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