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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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一个机会。无论清偿得多少,清算与和解最终都对债务进行了清偿。不同的是,
             清算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彻底让债务人丧失主体资格,没有再生的机会,从债权
             人的角度来说是很公平的,但是对债务人来说这样彻底的方式却根本不公平。和
             解制度重在“以和为贵”,以双赢的方式了结债务,既偿还了对债权人的债务又

             能为债务人的复活提供一个机会,公平地对待二者。在现代社会,企业是社会经
             济体系的基础单位,构成整个市场体系,除了本身具有的经济职能之外还具有很
             多的社会职能。企业进入清算、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的前提就是资不抵债,具有破
             产的实质条件。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即使用清算这种公平且彻底的方式,债权

             人实际分到的财产也不能完全实现其债权利益。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
             呆滞,使债权人陷入清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现在社会
             的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企业之间命运紧密相连,对一个企业的不完全清偿很有
             可能导致这个企业的财务危机,与之相关的连锁反应接踵而来。面对这种制度的

             缺陷,就需要一种能缓和矛盾,保存企业,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这就
             是和解制度。和解制度从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同一性出发,将二者利益兼顾,宏
             观地考虑社会整体利益,从大局出发寻求平衡二者利益的一种了结债务的方式。
             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一致性考虑,和解制度采用了清偿与妥协并存的方式

             清理债务。
                 (三)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清算是一种不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偿债方式。破产清算中,大
             量的破产费用会导致债权人实际的受偿率非常低,因为利用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债

             务人的财产,对财产进行拍卖处置,聘请拍卖人员,组织拍卖会等,这一系列会
             产生大量的破产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破产费用是要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之前付
             款的,因此去掉大量的破产费用之后债权人能得到的财产寥寥无几。在日本,通
             过清算型的程序,得到的偿付最多只能达到 10%~20%。在法国,据银行界的人

             士介绍,经过破产清算,银行贷款受偿率一般只有 5%~10%。在中国,破产清算
             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一般在 5% 以下。如此低的受偿率显示出来的是破产清算
             程序的弊端。在重整程序也同样如此。重整程序牵涉的人员太多,重整所经过的
             过程以及步骤复杂,这一复杂而漫长的程序必然带来高昂的费用。

                 当银行破产程序启动以后,银行很快就变得资不抵债了。因为银行资产的清
             算价值要低于正常营业时银行的资产价值。不仅银行如此,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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