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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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和解制度的目的侧重于预防破产。从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破产和解的目的是用于破
             产预防之始,到 19 世纪后期比利时开创破产和解制度之先河,即便在整个进程中,
             破产和解的功能不断扩展,其法律价值随司法实践的需求不断延伯,但这些规定
             都表明破产和解预防破产的功能没有变。从中国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实效来看,

             破产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实然定位为清算功能,如中国《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强调了要注重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
             权债务关系的功能,该条也是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再次强调。又如《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破产案件审理部分的总说中对发挥破产和解

             制度的清算功能予以特别强调,鼓励利害关系人通过和解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从破产和解解决纠纷的工具性质和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单纯地将破产和解功能定
             位于破产预防还是一种破产清算方式都失之偏颇。

                 四、破产和解法律制度的功能


                 中国破产法对和解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比如扩大了适用范围,现在所
             有的企业部分所有制一律适用,放宽了申请和解的时间,现在除了直接提出申请
             之外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等。对和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完善也加强了和解制度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具有简便灵活的功能特点,但是作为现代型的重整型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的
             功能不应当只是消极地去避免债务人企业走向破产清算,而与重整程序一样应当
             是去积极地拯救企业于经济困境。另外,和解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具体制度,有

             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
             稳定。和解制度本身价值目标决定了和解制度的功能,现行破产法中和解制度的
             功能更加明显,也相比旧法有所增多。基于破产和解制度的基本目标是预防破产
            (即避免发生破产宣告或破产清偿),为实现这一目标破产和解制度具有如下功能。

                 (一)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
                 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制度成本低,能够给债务人带来再生的希望,
             如果经营状况改善,债权人也会得到更多的清偿,从而也避免了众多员工失业,
             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破产清算制度只从单方面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忽视

             了债务人的利益。事实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还债能
             力,清算程序不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也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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