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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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解研究
破产清算之后,企业将终结,丧失从事经营的财产和资格;债务人是个人,一经
清算,债务人便没有足够的财力从事新的事业。清算程序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
益看成相互冲突的,没有看到二者利益的实际联系与相关性。清算程序单方面地
解决债务问题,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忽视了二者
利益的实质同一性,也使得债务人的负担加重,更加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
自身的利益也因此受损,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破产制度的适用成本小,可节省更多的财物用于偿债。破产和解是通
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更加简洁平和的方式了结债务问题,
不需要将财产拍卖、不用聘请那么多的人员,可以节省不少费用,因此其成本要
比清算与重整都低得多,而且节省下来的成本可以为债务人的再生提供一定的机
会,对债权人来说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清偿。其次,和解的程序相对简单,不混乱。
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都比较复杂,牵涉的主体众多,工业也复杂,程序漫长、混
乱。在漫长的破产过程中,财产的停滞必然造成其价值的降低和企业信誉、商标、
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债权人也会因破产财产的贬损不能更多受益而遭受利益
损失。而破产和解程序涉及的主体范围小,只在债务人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之
间进行,而且法院参与也较少。因此,破产和解程序相对简单、耗时较少,不会
因程序的漫长、复杂而造成更多浪费。最后,采用破产和解制度了结债务对企业
和社会都有利。破产清算程序由于会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的丧失,因此对国家经济
和整个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在中国这种影响尤其明显。破产和解制度
目标是预防破产,其实现目标的方式是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达成关键要取
决于债权人对债务减免,还债期限延迟等方面退让的限度。破产和解制度是在债
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寻找一种双赢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因
此破产和解制度在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
(二)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
破产清算制度提倡对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这一点相对于个别执行具有社会
进步的意义,但坚持执行公平清偿,对于社会来说却并非一定公平,因为在许多
的情况下对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并没有考虑社会因素。破产清算考虑了公平,却
没有考虑这种一味的公平可能带来的损失。清算程序耗费大、时间长、过程复杂,
虽然公平,但是到最后债权人实际分到的财产较少。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债
务人的友好协商,债权人自愿对债务进行减免或者延期,给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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