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81
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解研究
对于所有的企业公司等经济主体来说都一样,资产的经营价值高于闲置价值,闲
置价值又高于清算价值。因为任何物品的价值都是在交易中实现的,闲置的物品
当然体现不出价值了。清算对一个企业来说,名誉、信用、社会影响等无形的资
产全部降低,其价值还不如闲置时的价值。进入清算的企业,必然会被认为是没
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丧失维持信用的能力,资产不够,经营失败等,这些无形的
东西会导致企业的技术、商标、货源、信誉、客户、合作伙伴等一系列无形财产
的价值损失。因此,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还不如闲置的企业价值高。清算给企业
带来的损失远比企业清偿的财产价值多。企业因进入清算程序而发生的损失直接
导致债权人实际得到的财产比预期少。而和解制度避免了清算程序耗费的大量财
力的同时,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信誉。外界看到的是,债权人这样比较熟悉债务
企业的人都认为企业能够恢复经营能力,那么该企业必定具有一定的实际能力。
这样维护了企业形象的同时避免了无形资产的大量损失,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无
弊。和解制度在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同时,也实现了债权人利益
的最大化。
五、破产和解制度的独特价值
(一)与破产清算制度相比较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
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通过后交由法院许可,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
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源自对企业本质的重新认识。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
的必然现象,依据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企业的出现是为了替代市场。它是一种资
源配器的组织形式,能够将各种资源和要素有机整合,在其内部利用“权力”“权
威”或“契约”,来减少交易频数,并利用专业化的人才收集处理信息,通过一
定的生产过程将所获得的信息转化为市场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在节约交易费用
的同时实现财富最大化。故企业的存在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以便于实现企业
营利的目标。
如果企业破产倒闭,则意味着债务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失败,其财富最大化的
目的彻底落空,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经年累月中维护的商誉、经
营关系、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都将面临大幅度贬值或灭失。事实上,对于那些申
请破产的企业而言,无力偿还债务未必是因为资产本身价值大跌,更多的是因为
·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