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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财务困境,即资金周转困境。因此,一时无力偿债的企业未必是毫无经营能力的
             企业。
                 一旦通过清算程序变现,不仅会引起有形资产的损耗,也会导致无形资产价
             值被浪费。这也就是实践中企业的运营价值远高于其清算价值,即高于其净资产

             通过清算变价程序所获得的价值回报的原因所在。因此,破产和解制度的重要价
             值就在于,它可以充分调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积极性,经双方意思合意达成
             和解协议,阻止个别债权人的追债行为,降低进入清算程序所导致的高额成本,
             实现和睦的经济秩序。客观看,和解制度也确实能够保留企业的主体资格,保留

             企业的运营价值,赋予其再生的机会,避免因企业解体而引发员工失业、经济动
             荡等社会问题。
                 (二)与破产重整制度相比较
                 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同为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再建型法律程序,但

             相比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也有自身独特优势,两者不能相互取代。
                 所谓破产重整制度,是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继续营业,并
             就业务方面的调整及相关经营方针征求债权人的表决认可,而后做成重整计划交
             由人民法院批准生效。相较干破产和解制度,重整程序要受到破产法的诸多限制,

             在等待法院漫长的处理过程的同时,还要接受来自法院的监督,其司法强制力属
             性尤为明显。公权力的干预和介入,便意味着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与削弱,因此重
             整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缔约受限较多。而在破产和解制度中,和解协议的
             达成相对简单,能够为参与和解的当事人创造自由的环境,能够就债权清偿问题

             畅所欲言,能够以较为温和的偿债方式为债务人保留主体资格和再生力。
                 基于此,破产和解程序耗费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这与其充分尊重债务
             人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一脉相承。以经济学的视角观察,成本与效率是制度设
             计的重要考虑,因为资源具有稀缺性,应将稀缺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用,并在可

             供选择的目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由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对立
             关系,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目标中的效率目的,积极组织、协调、缓和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充分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谈判,应该是制度设计的
             首要选择。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法院裁决的结果具有

             高度不确定性,重整过程推进所需时间难以直接确定,重整的具体拯救措施也要
             反复权衡,这些复杂的程序和步骤以及未知的结果很有可能令债权人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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