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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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二)法院审查是否受理案件时无法及时查明确认
                  其一,债务人的财务账目不能作为判定依据。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往往财务混
              乱,账面资产严重不实,待处理的各种财产损失未入账处理,如库存商品、原材
              料的贬值,应收账款的坏账等,仅依账面资产无法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甚

              至毫无价值的烂尾楼的账面存在都可能成为债务人抗辩破产申请的理由。其二,
              要确切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必须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而这需要
              较长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期间内根本无法解决。对此问题,
              法院系统意见极大。其三,在仅以不能清偿为破产原因时,对停止支付到期债务

              并呈连续状态的,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停止支付作为表面证据可在提出破产申请
              时证明,并在法院审查受理案件时及时查明确认。但对资不抵债,法院不经实质
              审理是无法确定的,而且立法无法采取推定方式解决。
                  (三)不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的
              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其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
              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
              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

              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产结构不合理无
              法变现,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清偿。另外,如果债务人在资不抵
              债时,能以财产、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一定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
              所以,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不仅概念不同,在实践中对破产界限的认定也有区别。

              据此,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被称为现金流量标准,而以资不抵债为
              破产原因,则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主要是考虑维护
              现存的经济秩序与债务关系,而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则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从
              财产清偿能力角度的保护。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才视为
              发生破产原因。在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资尚抵债,既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又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现象,债权人的利益与
              社会经济秩序无法获得保障。

                  (四)新破产法规定单一
                  破产原因统一适用的立法模式,不能适应现实中的复杂情况。中国应借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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