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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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破产原因。对于没有法律人格的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而言,
如果没有自然人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最后出资人(不仅要求企业没有承担无限责
任的自然人出资人,而且企业的出资人也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出资人的),
资不抵债也构成破产原因。德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
请。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必须对开始支付不能的程序具有法律上的
利益,并且其债权和使程序开始的原因是可信的,在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应
当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五)法国
《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 3 条界定了企业的破产界限,即“不能以其可支配
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此规定表明法国破产法是以“不能清偿”为破产界限的
标准,而不是以“资不抵债”。即纵然企业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只要其无
法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破产。
(六)日本
日本破产法第 126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因申请而裁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不能支付。”第 127 条规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清
偿其债务时,亦可对其宣告破产。”
(七)俄罗斯
俄罗斯破产原因区分公民和法人的身份,略有不同。公民的破产原因为:现
金债务及必须履行的具他支付,到期 3 个月而未支付;公民的债务额超过其个人
的财产价值。法人破产原因仅为现金债务及必须履行的其他支付,到期 3 个月而
未支付。
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规
定了不同的条件强制申请条件严于自愿申请条件。另一种做法是区分法人和自然
人规定不同的破产原因,又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原则,对于
法人增加“债务超过”作为破产原因,如德国;另一种是对于自然人规定了不能
支付到期债务和债务超过两种情况作为破产原因,如俄罗斯。
目前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有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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