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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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申请。这反映出立法者对小额债权人行使破产申请权的限制,以及对债务人权益
和社会经济秩序予以更多保护的立法倾向。中国立法可以考虑从这方面加以规定,
适当限制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数量。
四、破产原因的国际比较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根据。破
产原因决定市场主体能否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破产原因的规定直
接影响到法律能否有效地避免欺诈性破产和破产的恶意申请。
(一)美国
按照美国破产法,其清算程序对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
对于债务人申请的案件,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实质要件,只要债务人提出的清算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被法院所接受,清算申请本身即构成破产宣告,只要法院不
以下列原因驳回:申请文件不全,未交申请费,其他程序中的出错。在债权人提
出强制清算申请时,法院首先需要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有机会进行答辩,才能
决定是否做出破产宣告。
(二)英国
英国破产法区分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并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英国破产
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向法院说明以下情况
在当时的存在:“单项债务的数额或者数项债务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了破产水平;
该项债务或者该数项债务中的各债务,有应向该申请人或者该数个申请人中的一
人或数人立即支付或者 6 于将来某一时刻支付的确定数额,并且没有财产担保;
该项债务或者该数项债务中的各债务,是该债务人显然不能支付或者没有能够支
付之合理希望的债务。”该法第 272 条规定,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时,只需说明
一条理由,即该“债务人无力偿付其债务”。
(三)澳大利亚
一个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作为破产前提的唯一标准是它是否能偿还到期债务,
澳大利亚法律对此明确地予以规定。
(四)德国
在德国新破产法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般的破产原因。在债务人申请破
产时,逾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也构成破产原因。对于法人而言,资不抵债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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