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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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需再清偿。而参与分配制度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部分,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
             行,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

                 二、中国现行破产法的三种破产程序


                 现行破产法对以企业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予以了革新,基于市场经济下优
             胜劣汰的机制和企业再生的理念,分别设计了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三
             种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共同构成中国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
             三大基石。后两种程序被称为企业再生程序。企业再生程序的创立为破产程序现
             代化的标志,世界各国破产法的现代改革主要都是围绕企业再生程序的设计及其

             运行效果展开的。中国破产法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
             成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以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向以
             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破产程序之间有诸多共同点和区别。
                 (一)三者的共同点
                 1. 三种制度的制定目的相同
                 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处理企业

             破产事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企业的运营价值,在保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利
             益的基础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 三种制度的法律作用相同
                 这三种制度的存在的作用都是为了预防企业破产、减少企业破产数量和损失、

             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正常运转。破产预防制度的产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3. 三种制度即互相独立,又兼容并蓄
                 首先,三种制度在指导破产实践中独立发挥作用,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
             根据债务人经营的具体状况和特点向法院申请实施任何一种制度。中国《企业破

             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次,这三种制度是兼容并蓄的,
             程序可相互转换。一是清算转重整、和解。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宣

             告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重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程序即可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二是重整、和解转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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