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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过程中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目的是防
止因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而导致重整企业丧失再生的物质条件,从而更大限度地
提高了企业通过重新整顿而恢复经营的可能性。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一、民法意义上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定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
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类型
常见的撤销权类型,分为通过诉讼行使的撤销权(简称诉讼撤销)与通过私
力救济方式行使的撤销权(简称通知撤销)两大类。
1. 公力救济撤销权:诉讼撤销
首先,可撤销的合同中,来自当事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对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如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的,只能
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有仲裁协议)提起撤销之诉。其次,可撤销的婚姻中,
来自受害人一方的撤销权。按照第 1052 条之规定,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最后,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第 85 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2. 私力撤销权:通知撤销
首先,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第 145 条、第
171 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进行,也
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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